泰州市醫葯高新區法院3月19日開庭審理6起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案件,當庭判決6名被告人拘役1至3個月不等的刑期,並處2000元至3000元的罰金,其中3人為緩刑。這是該院在全省首次對“醉駕”量刑細化後的第一次集中判決。按照量刑細化標準,醉駕者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80毫克,量刑起點為拘役1個月。在此基礎上,每增加50毫克,增加1個月的確定基準刑。以醉駕起點80毫克/100ml為基點,每超過50毫克/100ml多判拘役一個月,若達到200毫克以上不得判緩刑。
  海陵區私營企業主陳某,當庭被判拘役2個月、罰款2000元。“我一進去,很多生意就做不成了。廠里還有8個工人,我真的是走不開啊。”44歲的陳某向法官“求情”判緩刑。承辦法官丁丹華解釋說,陳某的刑期並不是隨便“定”的,而是通過量刑標準計算出來的。
  泰州醫葯高新區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吳惠林表示,最高院曾出台醉駕入刑司法解釋,省高院對醉駕入刑量刑也有座談紀要,量刑標準仍不具體。去年以來,他們法院判決的70多起“醉駕”案中,判緩刑的僅占20%左右。而該法院組織法官到其他市縣調研時發現,對醉駕判處的刑期都比較輕,有的法院判緩刑的達到90%左右。顯然,大量緩刑不利於打擊“醉駕”。該法院對醉駕從重、從輕處罰的情節等作出具體規定,就是為了規範法官自由裁量權,減少量刑過程中的隨意性。
  以“酒量”來量刑,有人認為用計算器都能算出刑期,法官就成了“會計”,太好當了!泰州醫葯高新區法院刑庭庭長王春華說,有了“尺子”並不是簡單量量這麼簡單,相反,法官要把更多的精力用於定罪,核實證據。
  “量刑標準有很多細化的內容。”吳惠林說,細則還專門規定了醉駕人不適用緩刑的幾種情形:無證駕駛汽車的;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以上的;駕駛營運客車、公交車、校車、單位員工接送車或危險品運輸車、中重型貨車、工程運輸車等機動車的;在高速公路、城市快車道或者車輛、人員較多的城市鬧市區駕駛的,等等。當然,細則也作出人性化規定:在農村車少人稀、偏僻道路駕駛摩托車,每百毫升血液含量超過100毫克未發生事故,或者雖發生交通事故但僅造成自傷後果或財產損失不超過2000元的,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,不作犯罪處理。本報記者 趙曉勇
  (原標題:每增50毫克加1個月刑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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